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96 号中化大厦 16 层
近年来,随着“双一流”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高等教育竞争的日益加剧,高校对师资队伍的质量、活力与创新性提出了更高要求
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模式,尤其是在职称评聘、岗位聘任等环节,普遍存在重资历轻能力、评价标准单一、考核与激励脱节等问题
目标管理强调通过设定共同认可的目标来引导组织成员的行为,而契约化聘任则通过明确的权责约定来规范双方关系。两者的融合,为高校人事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。然而,作为一种舶来的管理理念,其在具有独特文化和制度环境的中国高校落地生根,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。因此,深入研究这一模式的推行路径与实践创新,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。
目标管理理论由现代管理学大师彼得·德鲁克在1954年首次提出,其核心思想是让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员工共同参与目标制定,根据组织的总体目标确定各自的分目标,并以此作为组织经营、评估和奖励的依据
共同参与
目标不是自上而下的简单摊派,而是上下级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,这有助于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认同感。
结果导向
评价的重点是目标的完成情况,而非工作过程,这有利于克服传统管理中“干好干坏一个样”的弊端。
系统性
组织的整体目标被层层分解为部门目标和个人目标,形成一个上下贯通、环环相扣的目标体系,确保个体行为与组织战略保持一致。
在高校情境下,应用目标管理理论意味着将学校的发展规划(如学科建设、科研创新、社会服务等)转化为教师个人可理解、可操作的具体目标,使每位教师都成为学校发展的参与者和贡献者。
契约化聘任,也称“合同聘任”,是指高校与教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在聘任期限、岗位职责、薪酬待遇、考核标准、权利义务及解聘条件等方面的约定
契约化聘任的核心在于:
权责明确
合同条款清晰界定了学校和教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避免了职责模糊地带。
动态调整
聘任关系有明确的期限,合同期满后需重新考核与签订,打破了“铁饭碗”,引入了竞争与流动机制。
法治精神
将人事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,以合同文本为依据,减少了人为干预和随意性,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在高校人事管理中并非相互独立,而是互为补充、协同增效的关系。
目标设定是前提
契约化聘任的核心内容——岗位职责与任务书,正是目标管理中“目标设定”环节的具体化和法律化。没有明确的目标,聘任合同就失去了灵魂。
契约是保障
通过签订合同,将共同商定的目标加以固化,赋予其法律效力,为目标的执行与评估提供了制度保障,确保目标能够落地。
最终目的一致
两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提升组织效率和个人绩效。目标管理提供了“做什么”和“做到什么程度”的方向,而契约化聘任则提供了“为什么要做”和“做不好怎么办”的约束与激励机制。
因此,可以将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融合理解为:以目标为引领,以契约为纽带,构建起一套“目标共商、责任共担、绩效共评、利益共享”的新型人事管理闭环。
尽管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理念具有先进性,但在当前中国高校的制度环境下推行,仍面临着来自观念、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多重挑战。
对“契约精神”的认知偏差
长期以来,我国高校人事管理带有浓厚的“单位制”色彩,教师往往视学校为自己的“终身归属”,对“契约”的理解更多停留在形式上的文件签署,缺乏对其法律严肃性和动态调整内涵的深刻认识
对“目标”的功利性追求
在目标设定过程中,容易出现重数量轻质量、重短期成果轻长远发展的倾向。例如,将科研目标简单等同于论文发表数量和项目经费数额,而忽视了学术原创性和学科长远贡献。这种急功近利的目标设定,可能导致教师行为的短期化,不利于学术生态的健康发展
现有评价标准的固化
当前,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国家统一的职称评审制度,评价标准单一、僵化,难以完全适应不同学科、不同岗位教师的个性化需求
配套政策的缺失
契约化聘任的推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支持,如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、畅通的人员退出机制等。如果这些配套措施跟不上,聘任合同中的很多约定就难以真正落实,容易陷入“签了也白签”的尴尬境地
目标设定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
如何科学、合理地设定目标是推行目标管理的难点。对于人文社科类、基础性研究等产出周期长、成果形式多样的学科,很难像理工科那样设定清晰、量化的目标。目标定得过高,可能会打击教师的积极性;定得过低,则失去了激励作用
考核评估的公正性问题
考核是目标管理的生命线。如何组建高水平的考核委员会,建立客观、公正、透明的评估指标体系,避免人情干扰和“一刀切”,是确保整个制度公信力的关键。
“双轨制”下的矛盾
在一些试点高校,往往对新引进的教师实行契约化聘任,而对存量的在编教师则维持旧的管理模式。这容易在同一单位内部形成“新老”教师的身份差异和待遇鸿沟,引发内部矛盾,不利于团队融合和组织和谐。
针对上述挑战,结合部分先行高校的成功经验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推行路径。
制定改革的整体规划
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、人事、教务、科研等多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,负责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。要制定清晰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,明确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。
修订学校章程与人事管理制度
将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理念写入学校章程,使其获得最高层次的制度保障。同时,修订《岗位聘任办法》、《教师考核评价办法》、《薪酬分配方案》等一系列配套文件,形成系统完备、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。
建立目标共商机制
改变过去由行政主导的目标下达模式,建立学校、院系、教师三方共同参与的目标协商机制。院系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,结合自身学科定位设定二级目标;教师则根据院系目标和个人专长,提出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。最终,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,形成一份双方均认可的《岗位目标责任书》。
构建多元化的目标体系
针对不同类型的岗位(如教学科研型、专职科研型、教学为主型、实验技术型等),建立差异化的目标指标体系。既要包含可量化的硬指标(如承担课程门数、科研经费到账额、发表论文数等),也要设置体现师德师风、育人成效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软指标,全面评价教师的综合贡献。
引入“负面清单”与“免责清单”
在设定目标时,除了明确“必须完成什么”,还应列出“禁止从事什么”(负面清单)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责的情形(免责清单)。这有助于引导教师将精力聚焦于核心目标,同时鼓励其进行前沿性、探索性的研究,避免因非主观原因未完成目标而受到不公正的评价。
规范聘任合同的内容
聘任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心条款:聘任岗位、聘任期限、岗位职责与目标、薪酬福利待遇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、考核与续聘(解聘)条件、违约责任等。合同文本应力求严谨、具体,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。
创新合同类型
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特点,可设计不同类型的聘任合同。例如,对青年教师可提供侧重职业发展支持的“成长型合同”;对顶尖人才引进可采用“项目负责制”的“协议工资制合同”;对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等支撑岗位可推行“岗位目标合同制”。
建立合同动态调整机制
合同并非“一纸定终身”。当学校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调整,或教师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目标时,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,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。
提供发展平台与资源支持
学校应建立与目标完成相匹配的资源保障机制。例如,为教师配备科研助手、提供国内外访学机会、搭建跨学科研究平台等,帮助其扫清实现目标道路上的障碍。
建立中期检查与反馈机制
在聘期内,定期(如每学期末)进行目标完成情况的中期检查。这不仅是一种监督手段,更是一种沟通和指导机制,以便及时发现问题、调整策略、提供帮助,确保目标能够按计划推进。
营造良好的组织文化
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成功推行,离不开信任与合作的组织文化。高校应倡导“以人为本”的管理理念,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和学术自由,建立开放、平等的沟通渠道,营造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。
建立分类分级的考核体系
考核应贯穿聘任周期的始终,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。考核指标应与当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严格对应,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。要建立由同行专家、院系领导、学生及用人单位代表等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委员会,确保评价的客观、公正。
实施差异化的激励与退出机制
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、岗位调整、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。对考核优秀的教师,给予高额奖励、优先推荐人才计划等激励;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,按照合同约定启动解聘程序或转岗安排。同时,建立相应的申诉与仲裁机制,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。
推行“薪酬总额包干制”
将院系作为内部管理的基本单元,核定其薪酬总额,由院系主任在学校规定的框架内,根据教师的考核结果自主分配。这有助于打破平均主义,真正实现“多劳多得、优绩优酬”,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。
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的融合,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次深刻变革,它代表了一种从“身份管理”向“岗位管理”、从“行政管理”向“契约管理”、从“过程控制”向“目标引领”的现代转型。这一模式的推行,对于激发高校教师队伍的活力,提升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,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。
当然,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。在实践中,高校需要根据自身的历史沿革、学科特色和发展阶段,因地制宜地设计和推行适合自己的方案。既要大胆创新,又要稳妥推进,注重配套改革和文化建设,化解改革过程中的矛盾与风险。
展望未来,随着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,目标管理与契约化聘任必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深化和应用,为建设一支高素质、创新型的师资队伍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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